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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12/26 1.2w 阅读 78 点赞
  • 索引号:MB0Q01904/2022-0000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641494063000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12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拉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捍卫“两个确立”,坚持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扎实做好“四件大事”,落实“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开创拉萨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奋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外事办公室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市长出访、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拉萨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六、常务副市长、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协助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八、市政府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九、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二、优化公共服务,一切工作都向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聚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三、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巩固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十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市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十七、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须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核。如该事项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事项,由市司法局审核。

十九、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立法机构的审查和协调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45天,撰写调查报告不少于1篇。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市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二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区)的,应当率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二十七、市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市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八、市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与副市长,副市长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二十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干就干、马上就干、干就干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三十、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抓落实。

三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应认真执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各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外事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区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研究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讨论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存量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

(六)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市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研究涉及全市全局或重要领域的工作。

(九)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下列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预算调整,重大改革事项、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

2.使用财政存量资金1亿元(含)以上及重大工程变更,市属企业(总量)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和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方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3.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地籍调查和基准地价调整,市县两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级重大发展规划,重点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讨论事项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市长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

(三)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分管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负责人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未经专题会充分沟通协商的议题,不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一般于会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十八、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报请市委批准。

四十九、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市长审批决定。

五十二、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和一般持续性的办件,原则上当天收、当天办;需核实、了解情况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原则上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

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十三、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

五十五、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七、市政府和各部门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严控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市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和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讲话或发表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市委批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自治区要求报备。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市委。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外事办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二、市政府实行领导交叉代管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按照交叉代管工作制度或视情安排另外的领导同志代行职责。互为交叉代管的领导同志、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始终坚持“三个牢固树立”,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中共拉萨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区党委实施办法精神的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践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和孔繁森精神,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简化迎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七十、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长、常务副市长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县(区)只对应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副市长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县(区)只对应安排1位分管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市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1日印发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拉政发〔2018〕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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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