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6号)有关要求,《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藏水农〔2026〕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现征集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入库要求
(一)入库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熟知西藏区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从业、遵纪守法履行职责;
3.从事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满五年,并取得水土保持(水利水电)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或具备其他相关领域高级技术职称资格;
4.熟练掌握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要求;熟悉主体工程项目组成、施工方法与工艺,能够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地区工作,全程参与现场查勘和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6.非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退休人员除外);
7.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技术人才优先选取。
(二)不予入库情形
申报资料、往期履职等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纳入专家库:
1.申报资料不实、业绩弄虚作假的;
2.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履职不客观公正的;
3.吃拿卡要、收受财物,利用入库专家名义从事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无关活动,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出具评审意见存在重大技术缺陷,造成重大水土流失隐患、行政许可撤销;
5.存在代签、冒签意见,应回避未回避、专家串通干预评审结果;
6.刑事犯罪、开除公职、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入库流程
(一)申报
申报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2.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证明水土保持专业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一份(附件3);
5.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二)审核
申请入库专家资料按相关要求报送至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审核。
(三)公示
审核合格的拟入库专家人选,在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入库专家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正式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有关单位、申报人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专家电子签报送至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局,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
术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水农〔2026〕45号)
2.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申请表
3.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11月5日
联 系 人:顿珠永珠(18141432660 0891‑6364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