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召开定点连锁药店集体约谈会议
近日,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医疗保障局633会议室召开定点连锁药店集体约谈会议,就近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执业药师未正确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相关问题进行了约谈,25家定点药店负责人、医保中心、基金监督科等相关人员共计29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9月5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抽查发现,部 店存在执业药师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并非与该药店签订,且执业地点不在分公司,实际审核方存在总公司旗下药师随机审核现象,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中要符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西藏自治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应单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第二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驻店药师、经营地址未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的”“9.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的”“12.根据日常检查和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等相关内容。
会议要求,一是根据《关于对进源连锁药店远程审方相关问题的核查结果》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内容,对未纳入医保定点的连锁药店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评估。二是对已经纳入医保定点的连锁药店进行自查整改,限期30天内整改完成。三是对此次自查整改不重视、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定点连锁药店,将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系统),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四是对发现执业药师、法人等在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涉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由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强调,各连锁药店要切实担负起医保基金监管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医保政策规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明纪律规定,做医保基金安全的守护人,合法合规经营,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更安全、更专业的药品和医疗保障服务。
责任编辑:丁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