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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开展整治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的《拉萨市开展整治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拉萨市开展整治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工作实施方案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拉萨市开展整治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效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拉委厅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到2020年1月底,我市禁燃区内基本实现无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情况。
总体要求:
1.在禁燃区内清理整顿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宣传动员高污染燃料经营商主动退出市场,到2020年1月15日实现禁燃区内无高污染燃料销售。
2.全面排查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蜂窝炉、热水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建立清单,全面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指导其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力争2020年1月15日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取暖、厨炊无煤化。
3.对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村(居),推广使用洁净煤,并保证洁净煤的供应。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整治范围:依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拉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拉政办发〔2017〕141号),本次禁燃区整治范围,东至达孜区桑珠林,西至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及经开区(A区、B区),南至柳梧新区、文创园,北至城关区(含教育新城)。
整治内容: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如:燃煤、焦炭、蜂窝煤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1.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是按期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禁燃区各项工作,摸清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情况并建立清单,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改工作;二是协助供暖、燃气单位做好供暖、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三是负责禁燃区高污染原料销售点的清理整顿及后期巡查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群众改用清洁能源,利用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将禁燃区纳入监管范围;五是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村(居),要推广使用洁净煤,并保证洁净煤的供应。
2.市发改委。按照工作职能,一是负责将禁燃区纳入全市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重点区域,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二是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相关措施落实;三是负责禁燃区内洁净煤储存、供应,确保满足居民冬季取暖原煤替代需求。
3.市经信局。一是配合做好全面淘汰工业企业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二是在全市禁燃区划定范围内,推动禁止销售、燃用原(散)煤、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
4.市公安局。一是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清理整顿的现场执法工作;二是负责在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禁止运输非洁净煤车辆(含三轮车)进入城区。同时,加强汽修行业散煤使用管理。
5.市财政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展洁净煤补贴政策,支持禁燃区内清理整顿高污染燃料各项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一是负责严把环评审批关,禁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按期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指导煤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实施;二是对凡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或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三是督促禁燃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市禁燃区划定范围内燃用原(散)煤、可燃废物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市住建局。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天然气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天然气管网的覆盖面,特别是要加快划入我市禁燃区的主城区沿街商铺及城乡结合部天然气管网建设,并逐步推进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全覆盖。推进集中供热,推广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8.市卫健委。加强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做好对禁燃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确保监管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取暖、厨炊等无煤化工作的落实。
9.市教育局。监督市、县(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禁燃区燃煤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按要求实现取暖、厨炊等无煤化。
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督促禁燃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服务等经营户,于2020年12月底前实现煤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工作的落实;二是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人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是配合做好我市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四是负责做好我市清洁煤品质及质量监管。
11.拉萨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新型和传统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高污染燃料对大气环境和身体健康的影响,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和方式,通过媒体平台,在全市范围内营造浓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氛围。
12.市城管局。着力加强城市管理,指导属地取缔路边流动露天烧烤,加强饮食摊点、大排档集中区域的管理,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加大对流动售煤小商贩查处力度。
13.国网拉萨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禁燃区内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电能力保障工作,满足禁燃区内电力供应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部署阶段(2019年11月26日--11月30日)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的排查登记工作,建立清单。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整治实施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排查确定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按照清单进行改造或拆除,全面取缔销售和加工高污染燃料的作坊,全面整治流动贩售高污染燃料行为,保证洁净煤的供应销售,有效从源头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我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推进禁燃区各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加以解决。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15日)
市政府督查室要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加大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实施整治禁燃区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各项工作的推进及落实情况,并对工作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定期进行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各类资料汇总,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市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出现反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于11月27日前,明确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桑嘎拉姆、电话:13989081939)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做好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每月9号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梳理后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整治和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刊登和播放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我市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散煤替代,防止“一刀切”。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鼓励群众采取以电替煤、以气替煤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禁燃区内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整治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区域,因短时间无法实现供气全覆盖、供电全满足的现实现状,可推广使用洁净煤替代高污染燃料。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洁净煤使用的宣传、供应等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意愿选择和使用洁净煤,从而有效减少大气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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