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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2019/12/20 9.3k 阅读 439 点赞
  • 索引号:ucap00000/2025-00007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576782304000
  • 主题分类:其他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数据归集、联合惩戒、红黑名单、信用承诺等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信用建设水平。《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拉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及《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5+1”文件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及《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藏信用办发〔2018〕8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市场主体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方式。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

(一)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中介、物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证、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三)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部门。

三、信用承诺的主体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区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区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

(三)申请司法、仲裁、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主体。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四)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拉萨、信用西藏、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自觉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及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责任。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五、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部门、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承诺书签订。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告知信用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发起部门应指导信用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主体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三)承诺书公示。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在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承诺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拉萨网站公示。

(四)承诺书存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由接受承诺的行业主管部门保存。

六、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扶持政策。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明确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本领域覆盖市、县(区)二级信用承诺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及时归集信用承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市场主体深刻认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藏信用办发〔2018〕7号)精神,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我市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全力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全面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推动红黑名单管理、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监督红黑名单制定,共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二)依法依规、科学认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分级分类、精准精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拉萨市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加强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应用、联合奖惩。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改过自新,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行业领域

全市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要从重点领域着手,统筹推进,逐步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对于国家已经出台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拉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如: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慈善组织,守信捐赠人。(二)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

各部门建立信用黑名单应重点针对以下领域的失信行为: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以及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就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时,拒不支持配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违反价格法、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信贷严重违约、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违反价格法乱收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严重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正常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

(五)项目申报、备案审核、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知识产权、贷款合同、企业基本信息、竣工档案资料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拒不按照承诺时限履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影响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应急抢险救援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等严重失信行为。

(八)拒不配合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和程序

(一)认定部门(单位)。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国家或自治区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标准执行。国家或自治区没有制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并结合实际依照规定程序研究制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要指导并组织本系统开展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

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黑名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列为初步名单的主体,同时通过信用拉萨网站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告知和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从初步名单中删除,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最终黑名单。

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选红名单后通过信用拉萨网站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从初步名单中删除,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最终红名单。

红名单在认定前要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能认定为红名单。黑名单在确定后要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对比,已列入相关红名单的,市信用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红名单认定部门进行退出红名单处理。

(三)分级分类管理。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警示名单),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

五、信息共享和发布

(一)名单信息内容。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在行业内的监管方式,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相关情况。

(二)信息共享。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组织共享使用。

(三)信息发布。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谁认定谁负责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信用拉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应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信息应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各部门可依据国家出台的合作备忘录确定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各部门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机制,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六、红黑名单退出

(一)黑名单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市场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认定部门同意,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待失信信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二)红名单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名单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依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四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反映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的红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查,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的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机制。因工作失误导致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红黑名单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

(四)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依据部门实际,制定、完善本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拉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发改财金〔2016〕40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现代信用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归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二)分级共建,多方公示。充分利用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拉萨、信用西藏、信用中国网站,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三)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开展较好的部门要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先行先试,探索路径和方法,提供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四)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单位,在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信用办做好与信用西藏网站的对接公示工作。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6月底,实现市、县(区)两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全覆盖。

五、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信息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机构改革后“权责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确定公示内容、规范公示方式、建立公示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并推送给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集中公示。

各单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1.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有: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编号)、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2.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有: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双公示”工作要求和信用信息数据公示标准,市信用办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各县(区)、各市直部门应逐步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

(三)规范“双公示”方式,明确归集路径和公示时效

1.部门直接公示。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录入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信用拉萨网站的公示。

2.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部门直接公示后,市信用办负责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西藏网站。

(四)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确保信息公示工作有效推进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研究建立“双公示”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市直单位可直接在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录入;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

(五)建立“双公示”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各部门在公示相关信息时,要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对涉及到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的数据要进行相应处理后再予以公示,不得把涉及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全部公示上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由市信用办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级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优化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双公示”工作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完善技术保障。按照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拉萨网站的建设和完善,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西藏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评估考核。积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和检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结果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市进行通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失信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三)大力树立诚信典型。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将诚信事迹通过信用拉萨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信守信氛围。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承诺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信用承诺,开展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相挂钩。

(四)联合激励守信主体。落实国家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诚实守信“红名单”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在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就业、创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主体的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项目在线监管、企业债发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农产品关税配额分配中,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信用拉萨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信息。鼓励涉企部门在制定各类涉企保证金时,适当降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的保证金缴存比例。

(五)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机制,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要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项目,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农产品关税配额,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八)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实施限制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九)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依托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根据国家各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管理。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拉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查询信用中国、信用西藏、信用拉萨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服务体系。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精准扶贫、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应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按国家制定的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十一)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使用。核实结果及时向异议申请人反馈,同时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奖惩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信息提供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建立联合激励及惩戒启动机制。各部门为本部门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并通过函件或将数据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途径告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应的激励或惩戒行为。

五、加大工作力度

(十三)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律师、会计人员、导游、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十五)加强督导检查。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附件: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拉萨网站和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和使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管理以及信息异议和信用修复标准规范,督促、考核相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信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市信用办负责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信息目录规范编制信用目录并征求社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予以发布,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

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数据项、数据格式、数据源、公开属性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是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基础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四)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条正面信息包括:

(一)市、县(区)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市、县(区)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十一条负面信息包括:

(一)反映信用状况的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

(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三)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四)违法用工、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恶意欠薪、税收失信、传销、统计违法、非法经营、违规运输、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信息;

(八)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十)各部门认定的黑名单信息;

(十一)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信息;

(二)信用承诺信息;

(三)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

(四)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提供单位应通过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信用办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市信用办应以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为标识,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信息查询及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则,不得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提供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社团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监管事项;

(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支持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

(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

第十八条市信用办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平台网站、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办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信息提供单位通过拉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第二十条对存在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信息提供单位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四)作为企业履行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存在失信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三)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五)对黑名单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归集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应当在接到信息主体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处理。

异议信息转由提供单位核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市信用办;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市信用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信息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二十七条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信息提供单位不得将通过市信用办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或者个人信誉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市信用办数据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必要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六章 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均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牵头部门,落实数据管理和审核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市信用办要定期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报告,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作为信用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或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其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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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