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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9月25日第九届市委第101次常委会和2020年9月3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全市范围内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到2020年末,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探索创新。立足我市生态环境多样化和生态环境系统脆弱性特征,以生态保护和修复为重点,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工作。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时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推进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同司法机关之间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我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环境监测费用)、鉴定评估、跟踪监测、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人员转移安置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结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违法事实及赔偿义务人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联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嫌疑人及赔偿义务人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根据国务院授权,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案件性质,市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商确定办理部门,经协商未能确定的,报市政府指定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发生跨市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由市政府与相关地(市)行署(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条件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依托现有技术力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
(六)开展赔偿磋商
磋商应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1.主动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程序,同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赔偿磋商应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经两轮磋商或者6个月内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同级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起诉,并提供有关法律意见。
2.司法确认予以保障。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建立协调与援助机制。探索建立多样化的磋商协调机制,以及通过律师、专家学者、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代表、志愿者等提供法律技术援助机制。
(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1.明确诉讼主体。市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天,并告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期满,有关组织和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不提起诉讼的,同级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完善诉讼赔偿方式。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八)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协议,受损生态环境需要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主修复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同级检察机关对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损害调研、赔偿磋商、损害修复、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同级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跟踪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定案件办理部门。
(二)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组成部门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得到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法监督、公益诉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职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优先考虑,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修复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对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
市财政局依照职责负责保障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依照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矿产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水利局依照职责负责对涉及其管理河流、湖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查处,督促相关责任方负责补救赔偿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责组织对涉及农业农村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依照职责组织对涉及城区外绿化、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照职责负责对城区内绿化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做好环境健康问题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加强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树立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复监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附件: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市政府决定成立拉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果 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陆 从 福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世 蓉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明马丹增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格桑巴珠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明 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扎西平措市科技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次旺晋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邱 秀 兰 市司法局局长
李 萨 市财政局局长
米玛次仁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英 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 云 栓 市水利局局长
郭 万 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扎西德吉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次 达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赵 铁 岭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唐 丽 琼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格桑巴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协助领导小组指定案件办理部门。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解决全市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搜集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上述机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替补并对相应职责负责,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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