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年11月4日 |
|
|
信息题目 |
柳梧鑫旺达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
|
柳梧鑫旺达商贸 |
2026年3月23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柳梧鑫旺达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接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24日前往柳梧鑫旺达商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调解,消费者自愿提供涉案白酒用于鉴定。4月3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鉴定,涉案的5瓶52度国窖1573白酒(500毫升/瓶)中,有4瓶确认为侵权产品(另1瓶因已被开启无法鉴定),厂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书》。(经联系消费者涉案侵权白酒委托我局集中销毁处理)。柳梧鑫旺达商贸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方主体资格、进购票据等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涉案白酒货值合计4590元,无违法所得。该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6885元(大写:陆仟捌佰捌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2.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