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监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更加健全
近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2〕31号)规定,结合自治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数据,对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能力,着力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负担,坚决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的发生。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调整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救助;对第三类、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95%、90%比例救助。普通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5万元、重特大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30万元,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通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自治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以上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由26675元×5%调整为28983元×5%。
防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提高
市医保局通过建立健全调度监测机制,利用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全市脱贫人口、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患病就医、待遇保障、费用结算及医疗费用超过预警标准等情况,实时动态预警,并将监测情况分享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县区医保部门共享,实现双重监测。此次监测标准调整后,脱贫人口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预警线由22756元×50%提升至25010元×50%,城乡居民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预警线由26675元提升至28983元。2023年,累计监测1818人次,其中城乡居民1147人次,脱贫人口671人次,依申请救助498人次,医疗救助金额达502万元。
下一步,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将认真落实自治区医保局最新政策规定,继续监测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人群,加强风险信息比对,通过与有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实时共享等手段,有效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返贫致贫,扎实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责任编辑:丁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