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2011年12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拉萨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1、目标任务。非公有制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吸纳社会就业能力明显增强,构建和谐社会作用明显增强,全民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5万户以上,上市公司新增3家以上,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17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上缴税收翻一番以上,力争年均增长15%以上。
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
2、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按照“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允许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备案审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3、“零成本”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私营投资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行“零成本”注册。
4、放宽出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林地、草场承包权、矿业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5、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租赁、承包、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国有、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就业,可享受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资本购买国有产权,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6、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特色优势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开发我市优势矿产业、特色农牧业、藏医藏药业、民族手工业、绿色食饮品业、新型建材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业、特色文化产业、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在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开发特色优势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倾斜。
7、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一区三园”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投资“一区三园”基础设施建设、高端产品研发、社会事业发展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在政务程序、产业规划、供应土地、融资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8、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形式依法参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建设和兴办养(托)老、残疾人、孤儿和弃儿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和基础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9、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融资担保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创办投资企业。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政府设立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低于资金总量的50%。每年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500万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开拓国际市场、品牌推广、科学孵化、商贸流通、外经贸协作、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全民创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展资金、中小企业品牌推广资金、科技孵化资金、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市、县(区)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会同工商联共同负责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扶持项目申报、评估工作。
11、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就业支持力度。每年设立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和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投资额度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合伙创业均享受2000元和4000元不等的创业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解决拉萨户籍高校毕业生(国家计划内的生源)就业的,可根据签订就业合同的年限和人数,享受就业奖励。具体为签订2年、3年、5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可分别获得按就业一名毕业生奖励5000元、12000元、20000元和30%、40%、50%的社会保险补贴。
12、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目前的年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将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投资新能源、兴办学校、福利院、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种植藏药材、兴办旅游企业、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等,按照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和创新适应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机构,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贷程序,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和上市,支持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再融资。注重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的培育,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14、保障土地供给。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用地,重点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区三园”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和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降低用地成本。在供地方式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公益慈善事业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的,与其他土地使用者一样一律施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及拉萨市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土地治理、复垦,通过市场运作、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15、户籍优惠政策。在拉萨创办企业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招商引资局投资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户口迁移手续。被拉萨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从事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拉萨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16、完善政府服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申办事项,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调查快速处理机制,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执法部门工作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治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清理并取消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市场发展的收费项目。从严从重查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17、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的服务项目,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18、加快行业组织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
19、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体系。在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落实相应的非公有制企业建设项目,定期向社会推荐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等给予优惠政策。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开拓国内外市场。打造非公有企业智力、项目、技术、资金对口援藏平台,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原特色名牌产品。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必要监督检查外,实行挂牌保护措施。
20、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将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多方渠道满足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需求,鼓励一批机关年轻干部到非公有制企业锻炼,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干事创业。同时,要办好拉萨职业学校,为非公有制企业输送更多人才。
21、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扩大市场竞争,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借故要挟、票务投机、恶意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22、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使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充分发挥其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带头作用,切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
23、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党建带工建促团建、妇建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优势,凝聚各方力量,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作用,调动年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维护从业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履行好义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土地规划、财税金融、质量标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奉献社会。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导
2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拉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听取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汇报,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政策。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指导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26、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和预警监测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运行的监测和分析。统计部门和发改、工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全面、真实地反映发展情况和运行效果,定期发布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信息。
27、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正确地引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改革发展稳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对非公有制经济正确认识,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地位,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8、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市委、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年度考评,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编辑:张正鹏
【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