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塑料购物袋在我市的使用量呈增加趋势,为了从源头防治塑料购物袋废弃后造成环境污染,巩固多年来拉萨市“禁白”成果,在塑料购物袋管理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全国各地白色污染是共性问题,因此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限塑令”,各大城市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政府规章予以规范。2019年6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了《拉萨市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袋管理条例(草案)》议案,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由于对塑料袋的管理难度大、立法技术要求高,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从7月—12月多次召开了部门协调会,同时在赴内地调研基础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群众代表、市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下,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交本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
二、立法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四条。
(一)关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组织或者个人。(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条例的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禁止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非超薄塑料购物袋负有宣传教育义务。
(三)关于超薄塑料购物袋,条例的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四)关于非超薄塑料购物袋,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性活动中不得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五)关于销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商品销售场所以及商品销售场所中的经营者、开办者和出租单位在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六)关于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均作了明确规定。
(七)监管责任追究。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塑料购物袋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塑料购物袋分类标准问题
依据2008年国务院“限塑令”确定的标准,将塑料购物袋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称为超薄塑料购物袋,第二类是厚度大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的称为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关于个人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处罚问题
本条例仅设置了个人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禁止行为,没有设置处罚规定,原因是个人使用量小,规定处罚难以执行,操作性不强。
责任编辑:陈灏
【关闭】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