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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拉萨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3号)精神,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农牧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着力加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牧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探索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牧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提高农牧业用水效率,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以农业地区的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先农后牧、先实体后农户,加强与其他相关改革配套实施,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加强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形成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普遍意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农牧业节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稳步推进。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提高农牧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推动农牧业用水方式转变,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根据我市农牧业发展实际,区分农牧区,区分不同区域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灌溉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状况,尊重农牧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式,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实施。
(三)总体目标。按照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的要求,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分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县(区)的各项改革任务,并同步启动农业地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前实现农业地区水价改革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到2025年以后,再用10年左右时间,逐步完善全市牧区的水价形成机制。
(四)试点选择。在“十三五”期间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区中选择堆龙德庆区、林周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区,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优先保障试点县(区)各项改革措施,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逐步在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大中型灌区推广。试点改革工作以县(区)为责任主体,可参考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六步六好”操作方法》开展实施。
二、进度安排
到2020年,率先完成试点县(区)的改革任务,并根据试点区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向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区)推广。试点区所在的县(区)要重点加强对试点区的组织领导和分类指导,针对供水效率不高、计量不准、用水方式不当、计费不合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改革试点,探索一套符合实际、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模式和具体办法,为改革的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到202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农业区逐步推进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全市农业区的改革任务。全面总结试点区改革试点经验,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市农业区范围内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其他农业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2025年以后,根据全市水利设施建设情况,逐步开展牧业区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在总结农业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针对牧业区的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牧区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再逐步向其他具备条件的牧业区推广。
三、主要改革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按照因地制宜、计量准确、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渠系配套供水计量设施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配套改造,到2025年实现全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根据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或方法,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测控一体化闸门、自动计量量水堰、非接触流量计等计量设施;采用泵站供水的,可采用电磁流量计、水表等计量设施或以电量、时间折算的方法计量。(牵头单位: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2)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对依法应当实行取水许可审批的农业取水项目,严格执行取水审批管理,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号),区分不同作物,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牵头单位:水利局,协助单位: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0年)
(3)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农业用水量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县(区)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颁发用水权证,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根据年度来水量预报,逐步试行年度动态水权。(牵头单位:水利局,协助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0年)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4)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整合各部门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加快农田水利基础建设。重点加强灌区工程建设,配套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和小微灌溉工程,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畅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牵头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牵头单位:水利局,协助单位: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提高农业水费实收率,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到2020年,试点地区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水费实收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协助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7)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市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县(区)倾斜。(牵头单位:财政局,协助单位:水利局,完成时限:2020年)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8)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鼓励引导农户选育推广种植高产、耗水少的农作物,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协助单位: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
(9)有条件的地区配套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推广农牧业节水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努力提高节水技术推广面积比例。到2020年,全市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完成时限:2025年)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10)鼓励发展农牧民用水自治、水管单位管理、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规范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农牧民等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力争到2019年,全市大中型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率达80%以上,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达50%以上;到2020年,争取实现全市大中型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率全覆盖,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达80%以上。(牵头单位: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0年)
(11)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县(区)可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力争2018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全市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产权协议书)发放率达85%以上,管护责任落实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
(12)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财产保险等方式,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牵头单位:水利局、财政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6.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13)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价格标准,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探索开展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价格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明确准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试点区所在的县(区)要结合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积极研究出台适宜的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的相关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试点区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协助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14)结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用水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及调整计划,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协助单位: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7.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15)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案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牧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同一区域、同一水源、同一灌溉方式、同一作物类型的水价要尽量接近。适时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协助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8.逐步探索实行分档水价
(16)农业用水在具备精准计量、实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各县(区)按照初始水权分配的用水量逐步探索实行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用水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试点区所在的县(区)要结合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积极研究出台适宜的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试点区的试点执行。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实行丰枯季节水价。(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协助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9. 逐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7)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牧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调价幅度、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终端用水户,包括农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测算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确保补贴效果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出台适宜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或细则,确定补贴的程序、对象、方式、环节、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牵头单位:财政局、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18)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各县(区)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确保节水促进效果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出台适宜的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或细则,确定奖励的程序、对象、方式、环节、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牵头单位:财政局、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
10.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19)统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引导各县(区)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奖机制。(牵头单位:财政局、水利局,协助单位: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0年)
(四)开展牧业地区水价综合改革
11.在牧业地区逐步推动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20)加快推进牧业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牧区水价改革基础,充分利用农业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建立符合牧区实际的水价形成机制,同时健全与之配套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牵头单位: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35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委深改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领导机构。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设配套计量设施,建立农牧业水权制度,确定农牧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农牧业用水定额等;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成本监审、制定农业水价、调解价格争议、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牧业节水技术和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建设;民政、工商部门要做好农牧业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市委深改办、农办要对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水管单位要积极投身改革,主动参与并配合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接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各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成效作为市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因素之一。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最大限度的争取广大农牧民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同时,要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跟踪评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农业水价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各县(区)也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模式、新经验。同时,要加大力度、主动督查,做到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以督查倒逼机制保障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本县(区)、本系统的改革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六步六好”操作方法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六步六好”操作方法
针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主要从实际操作层面,总结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以供参考,重点从县(区)级角度提出六步工作流程,以及从典型试点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角度提出六好操作步骤,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模式或操作办法,为顺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或工作指南。
一、“六步”工作流程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主要是以县(区)级为责任主体开展,一般通过在县级范围内从典型灌区、灌溉片或镇、村选择试点区开展先行试点,然后再逐步在全县域推广。从县级层面提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六步工作流程,包括:研究编制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出台政策试行文件办法、选择典型区开展试点、试点经验的推广实施、总结与提高(见图1)。

图1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六步工作流程
(一)研究编制实施方案
从全县的角度研究编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实施方案,摸清当地实际情况和特点,选点典型试点区,确定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及方案、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以此作为全县开展改革试点的依据和部署。改革措施及方案具体可包括农田水利建设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许可管理、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完善农业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内容。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保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县级政府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可设在县级水利局,县级水利局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并发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分工表,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改革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三)出台政策试行文件办法
一般来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且具有挑战性,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从政策层面出台相关办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策可依,相关政策文件主要从县级层面相关部门印发出台。例如,由县级发改、水利部门出台农业水权分配办法并下达试点区农业水权的文件,保障农业用水户的用水权益;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出台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以此规范农业用水价格测算和核定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保障用水户的权益,不增加农民负担,保证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出台农业节水奖励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相关办法,促进农业节水,落实节水奖励政策;由县级物价、水利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试点区的农业用水指导价格,规范试点区价格的审批管理,保障试点区改革工作的推行和供用水双方的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县级物价、水利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奖补办法,明确奖补资金。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由县级发改、水利部门出台取水权交易与政府回购机制办法,探索开展水权交易试点。
(四)选择典型区开展试点
全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需要选好试点、抓好试点、讲求实效,并努力实现改革一处、成功一处,由点到面低逐步推广。考虑水资源状况、农业经营方式、灌排渠系、工程配套情况、经济基础、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积极性等实际情况,结合水文单元和行政边界,考虑到不同的类型,从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灌溉片或镇、村选择典型试点区开展先行试点,具体的操作步骤可见下一节。通过试点区的改革试点,探索一套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模式或具体办法,为全面推进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五)试点经验的推广实施
对典型试点区的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并开展试点区改革试点效果评估,修订相关的政策文件办法。以试点区工作为基础,发挥典型带动和经验示范引领作用,推广试点区的经验模式,在全县域范围内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等条件较为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试点改革目标,其他地区按先后顺利完成试点改革任务。
(六)总结与提高
按照预定时间目标完成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后,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全县的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和促进农业节水方面的政策,拟定下一步的提高完善计划并执行,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好”操作步骤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六好操作步骤包括建好协会、搞好调查、定好水量、核好水价、搞好管理、收好水费,其主要目的是从典型试点区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角度出发,该如何一步步开展具体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见图2)。

图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六好操作步骤
(一)建好协会
建好协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组建、规范运行。其中,合法组建的主要工作包括宣传发动、明确范围、会员登记、规范组建等;规范运行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制度、明确职能、落实经费。
1.合法组建:①宣传发动:针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向农业用水户发放《致农民用水户的一封信》,并灵活采取其他宣传方式,让用水户知晓改革的重要性和主要任务,争取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②明确范围:按照“易操作、便管理”的原则,以行政村或用水单元,并结合已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等边界灵活划分协会管理范围,同时按照规模适当增设分会数量,合理确定管理范围。③会员登记:调查协会管理范围内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灌溉供水工程、种植结构、农业生产等基本情况,按照自愿入会、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会员登记。④规范组建:落实协会注册的各项条件,保证“有地方、有设施、有人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理事等,并按照社会团队的管理要求,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用水户协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合作社。
2.规范运行:①制定制度:制定协会的《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协会的日常运行制度。②明确职能:明确协会的工程管护、田间供水管理、水费收缴等职能,规范协会日常运行工作内容,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③落实经费:运行初期可从相关水利项目中列支运行经费,水价改革落实后运行经费列入农业供水成本,从收缴的水费中返还;积极争取并落实对协会运行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搞好调查
搞好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调查与配套、用水情况调查、供水成本调查。
1.工程调查与配套:对协会管理范围内的灌溉工程进行摸底调查,例如主要引水口及其渠道、灌溉泵站(设计流量、装机功率)等的运行管理状态;按灌溉片(灌溉单元),对各灌溉工程所控制的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结构进行分类调查;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效果情况开展调查;对已建灌溉计量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基于工程现状调查情况,申请相关项目资金开展工程维修改造以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基于计量设施现状调查情况,本着服务“计量收费”的原则合理设置计量点,通过配套计量设施或计量方法,保证用水可计量。
2.用水情况调查:对近三年灌溉工程供水和农业用水情况进行调查;对自流灌溉,可通过调查主要引水口门引水量和控制灌溉面积、水利用系数等估算亩均用水量;对提水灌溉,以灌溉泵站为单元,选取典型灌溉泵站对年开机次数、每次开机持续时间、年用电量、运行效率等进行调查,按照泵站装机参数估算泵站总出水量、折算亩均用水量;对不同作物的亩均灌溉定额进行调查或估算,结合当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估算不同作物的亩均灌溉定额和用水量。
3.供水成本调查:试点初期若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定价,可根据当地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分类,以灌溉片为单位,对3~5年内各灌溉工程的年运行维护成本进行调查统计。有条件的情况,对各灌溉工程的建设成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发生的维修成本等进行调查,为按完全成本核定水价奠定基础。协会可制作统一格式的调查表,便于调查、报表和公示以及后期查阅。
(三)定好水量
定好水量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定额标准、明确农业水权。
1.确定定额标准:根据全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各镇分解方案,参考所在省灌溉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和相关试验分析以及泵站供水量估算等数据,考虑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尤其是超定额累进加价、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农业节水奖励中用水指标的合理设计,分析确定试点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适时调整。
2.明确农业水权:以试点区为重点,按照所确定的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根据试点区内各用水户的种植结构,计算各农业终端用水户的初始水权,可制作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试点区或协会《农业用水户水权分配表》,并进行公示;按照分配的水权指标,对协会和用水户核发水权证,可采取“协会发证、会员发卡”,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协会为单元统一发放“农业水权证”(明确协会的水权总量)、由协会给用水户发放“用水量分配卡”(明确各用水户的种植结构、灌溉面积和水权量),实行统一制作证件并发放,明确农业水权;以此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逐步探索水权交易机制。
(四)核好水价
核好水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算水价、行政审批。
1.测算水价:在供用水情况调查、供水成本调查等基础上,按照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测算并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分别测算单一制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在试点初期,农业用水价格可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测算确定各类用水价格。可制作统一格式的《农业用水价格测算表》,便于进行测算、统计和比较。
2.行政审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农民用水协会测算试点区供水成本,并将测算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进行核定,并联合下达试点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主要按照用水定额确定、供水成本测算、水价核定、上报审批、及时公开等程序执行。
(五)搞好管理
搞好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管理、供水管理。
1.工程管理:县级层面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程序,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工程产权所有者筹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试点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明确的产权主体和责任,签订管护协议,落实工程的日常运行管护。
2.供水管理: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主要工作包括签订供用水合同、确认水量。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试点区的供水管理按照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制订的灌溉管理制度执行,灌溉供水实行合同管理,由协会根据用水需求结合确定的农业水权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各县可制作统一的合同范本),可实行预缴水费,执行供水。每次供水结束后,由协会水管员按计量点分别填写《协会计量点供水记录表》(包括各计量点的每次供水时间、历时、供水量、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等信息),由用水户代表签字确认并上报协会;年度用水结束后,协会统一按照计量点的控制面积和服务对象,将计量的用水量分解到每个用水户,形成《协会用水量分户统计表》(包括计量点、每户的种植结构、灌溉面积、用水量等信息),并在协会公示栏公告。
(六)收好水费
收好水费主要内容包括算清水费、水费收缴。
1.算清水费:每年灌溉季节结束后,由协会根据各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按农业水价执行标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法,计算每个用水户应收的农业水费;根据所在地区制定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测算各用水户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额;根据所在地区制订的农业节水奖励办法,测算各用水户的农业节水奖励;根据应收水费、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等数据,计算每个用水户实收农业水费,同时可由协会统一向各用水户提前下发“农业用水缴费通知单”。
2.水费收缴:协会算清水费后结算水费,并填发“水票”(即水费结算凭证单),实行“一票到户”,让用水户清楚知晓水费的计收方法、实际用水量、应缴水费、享受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以及实际缴纳的水费等信息。协会根据本年度各用水户的用水情况和水价标准,在执行收费收缴的同时,在协会内部建立明细台账并协会公示栏公告,信息包括用水户的姓名、灌溉面积、用水定额、农业水权、计量点、用水量、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应收水费、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实收水费等。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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