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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05 1.3w 阅读 234 点赞
  • 索引号:MB0Q01904/2021-0007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78419260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21〕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拉萨市关于整治“散乱污”企业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拉萨市关于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把握西藏作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建立“散乱污”常态治理机制,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到实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确保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民生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现有“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注重成果巩固、长效管理,逐步建立“散乱污”企业禁入、发现、整治、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持续发力、扶优限劣,精准、全面、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常态化、标准化、高效化。

三、整治对象“散乱污”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散”: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企业、小摊点、小作坊等。“乱”: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安全评价、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以及使用闲置的非工业用房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小摊点、小作坊等。“污”: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小作坊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小作坊等。

(二)整治重点行业类别。“散乱污”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类别:1.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不在工业集聚区有污染排放问题的;5.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缺失,且整改无望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安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加工回收类和手工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四、基本原则

按照《拉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三种整治措施。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扶堵结合、以扶为先。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但存在一些环境问题且整改后能够达标的,应及时指出并给企业留出整改时限,“一家策”实施整治。

(二)依法依规、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整治、严查严管,坚决防止“以停代治”“以停代”等敷衍应对做法。

(三)分类整治、精准施策。各单位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中,要深入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采取“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等方式,做到“升级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

五、工作内容

(一)升级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经信局牵头督导,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要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经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工作,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拉萨供电分公司等部门配合)

六、工作举措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压实各属地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层层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完成治理整改任务。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企业,确保整治后不发生反弹。

(二)强化分工合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督导检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并强化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经信局对企业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设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企业;市发改委督导全面排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督导各地排查治理达标无望、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检查企业环保手续履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查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市自然资源局督导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导各有关部门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应急管理局督导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水利局督导对“散乱污”企业取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取用水行为,关闭非法自备井,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吊销;农业农村、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督导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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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