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2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36550870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政府国资委,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国网拉萨供电公司、市暖心热力燃气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藏建办〔2022〕68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程,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成立拉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服务平台,将建设项目、配租对象及运营管理进行统一监管。各县(区)、功能园区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同时结合工作职责负责施工许可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规划、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处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居民住宅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暖费价格优惠政策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在本市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的无房新市民群体;
2.本市住房困难的无房青年人群体;
3.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保障本园区企业员工的住房需求。
(二)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降低20%的标准执行,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报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备案。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为两年。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水、电、气一户一表)。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结合原有住房结构和条件,最大限度满足住房居住需求。确需超过面积标准的,须报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四)项目认定标准
各县(区)、功能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可参照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细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及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建设管理
(一)筹集方式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需求,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多主体共同投资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2.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
3.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或闲置土地建设;
4.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新建;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6.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7.其他方式筹集。
(二)持政策及审批流程
1.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的1%-3%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装修),具体配建比例,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按房源筹集的实际情况确定。
(1)规划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商品房项目用地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产权属性等具体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2)申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人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建设。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
2.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支持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将闲置办公、住房、科研教育等合法存量房屋;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合法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但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申请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改建(改造)设计方案,由设计单位确定是否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申请单位携带改建(改造)设计方案,书面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需鉴定的提供鉴定报告。
(2)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建筑面积、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改建(改造)。
3.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存量或闲置土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后,书面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
4.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新建。按照职住平衡、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市场租住需求,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租住需求,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集中新建计划,经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自然资源局以划拨、出让或租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收取划拨价款;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2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建设,被委托机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政府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查验接收房屋。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靠近城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编制建设方案,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审查后,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
6.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产业园区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园区企业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编制建设方案,由实施主体书面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建设。
7.其他方式筹集。已建成的住房,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产权单位拟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由相关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运营管理
(一)管理方式
1.运营管理平台建设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计划申报、项目管理、房源筹集、信息发布、申请配租、租金管理及动态监管等功能。
2.运营方式
(1)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其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经费、共用部分的维护、设施检测及更新等费用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2)其他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相关产权人自行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其租金收入归产权人所有。
(3)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协调物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水、电、气等专业运营单位工作。
3.监督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后,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与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协议期不低于10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2)使用期满拟计划退出的,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3)因企业破产、企业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要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的,须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用途,继续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直至协议期满。
(4)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面向社会配租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二)申请流程
1.园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申请条件及流程由本单位自行决定。
2.面向社会配租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表。
3.配租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意向房源的运营管理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及房屋信息查询表。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2)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租住意向和房源情况进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轮候: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保障对象申请时间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4)合同签订:承租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保障性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按照合同要求承租住房。合同签订期限以长租为准,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期满后优先考虑原承租人。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表,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合同期内承租人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退出。
(三)退出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且合同期满的;
2.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的;
8.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拒不退回或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20%以内的标准计收其租金,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六、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藏建办发〔2022〕68号)文件精神,申请资金补助;
2.用水、用电、用气、供暖和物业费价格按照居民住宅标准执行;
3.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金融支持政策
1.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可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指示精神,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二)加大部门协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协作、通力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做好信息公开。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识,适时择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推广宣传,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严守工作纪律。住房保障部门、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拉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拉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拉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陆 从 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罗布次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赵 志 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林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尼玛次旦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翔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 军 民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达娃次仁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洛桑朗卡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龙 阅 薪中国人民银行拉萨支行副处长
陈 永 立国网拉萨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次仁罗布市暖心热力燃气公司副总经理
颜 志 国市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罗布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志赞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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