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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1/19 1.7w 阅读 423 点赞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5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9940252500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政办发2023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工作方案》已经第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工作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尾矿库等别和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坝体外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3人(含)以上常住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4.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一库一策”,对每座尾矿库逐一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针对性强、符合实际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综合施策,确保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进一步完善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地级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包保尾矿库企业名单。其中一等、二等尾矿库和“头顶库”,日常监管主体为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三等、四等、五等尾矿库、“无主库”,日常监管主体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压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向自治区申报非煤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配合参与对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用地审查及对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使用林地和征收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督促用地单位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在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督促用地单位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尾矿库及其闭库、回采期间安全监管,依法监督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信部门负责尾矿综合利用及新技术推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用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涉及河道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监管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更新、解除气象预警信号,并通报有关部门。住建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用于业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市、县两级部门按照与同级政府承担职责相对应的原则,逐一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承担包保责任。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尾矿库企业每年汛期前要开展调洪演算,每三年进行一次排洪构筑物质量报告。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四等、五等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属地政府要根据确定的目标并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3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对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规定且确需新建的,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审委员会,实行联合立项论证或评估,从严把关,结合各自职能提出具体意见。要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年初,属地政府要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包保单位和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非煤矿山项目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全尾砂充填、尾矿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尾矿排放;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凡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拉萨河干流岸线4公里、重要支流岸线2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和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建档。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深化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各尾矿库企业要强化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安全要求。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属地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对辖区内“头顶库”安全条件及周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排查。对于前期治理完毕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明显提高的“头顶库”和新排查出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细化治理措施,大力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彻底整改治理,原则上2023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应当报发证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要建立完善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与尾矿库企业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冰雹、暴雨、泥石流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提示信息,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准备。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以及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尾矿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下游存在居民区的,要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属地政府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总体应急预案的合理有效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以及地震、山体滑坡等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藏安委办〔2021〕55号)要求,所有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均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告实施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销号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强化销号尾矿库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再建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尾矿库用地拟变更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采取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使其达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尾矿再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也无回采单位的,由属地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在1年内完成治理。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实施执法检查,聚焦重大隐患加大“头顶库”、停用库的专项执法力度。强化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每年汛期前2个月内要组织重点尾矿库全面诊断检查,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排尾、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监管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整改整治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和有关工作分工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属地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治理、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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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