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拉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藏残联字[2019]9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9]2号)、《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决残疾儿童家长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印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拉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通知》拉政发【2024】1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作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20]23号)补充完善文件,文件中变更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征求意见
结合实际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后,召开市残联党组会议研究,对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并于2023年12月6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修改内容
(一)0-8岁残疾儿童可跨省接受康复服务,跨省机构需是当地残联的定点或指定机构。
(二)区外康复结算经本级残联审核后,按救助限额标准可将救助资金兑现给个人。
(三)辅助器具结算按照救助标准凭普通税票可结算给个人。
(四)经费保障中,中央专项公益彩票金与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金可统筹使用。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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