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要求,有效处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9号)等规定,并借鉴周边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拉萨市实际起草了《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草拟过程中采取了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和上门征求的方式征求了11家部门意见并完善。该《办法》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按照会议精神,拉萨财政局联合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分四章共十八条。第一章共三条,主要为应急周转金起草背景,明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方向及使用对象。第二章共十条,主要对应急周转金的筹集、设立、申请使用条件、审批、使用、追偿进行明确规定。市本级应急周转金按5000万元规模设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区、园区)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应急周转金规模。在执行《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仍出现因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其生活、返乡等八类情况的,可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应急周转金。项目法人单位对追偿应急周转金负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逾期未偿还的予以催收。第三章共三条,主要明确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权限及要求。第四章共二条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执行。
拉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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